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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群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群寧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群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00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 年3 月)。準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103年9月30日10時13分│103年10月14日10時13 │                    │
│ 犯  罪  日  期 │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分許為高雄地檢署觀護│104年9月15日10時許  │
│                │採尿時回溯5日內某時 │人採尿時回溯5日內某 │                    │
│                │                    │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00號、第4256號│字第4000號、第4256號│字第478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006號 │103年度簡字第5006號 │105年度簡字第7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8月21日   │    104年08月21日   │    105年01月28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006號 │103年度簡字第5006號 │105年度簡字第7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4年09月22日    │   104年09月22日    │    105年2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13519 號(編號1-2 曾│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定應執行刑9 月)                          │第378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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