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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良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良賢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賢(下稱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共3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見執行卷第2至4 頁、第5 至7 頁、第9 、10頁,本院卷第18頁),茲檢察官聲請就前述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3 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備註    │
│號│        │            │            ├────────┬───────┼────────┬───────┤易科罰金│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之案件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4 年12月29│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 年5 月16日│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年6月6日   │否      │        │
│  │級毒品  │            │日          │審訴字第477 號  │              │審訴字第477 號  │              │        │        │
├─┼────┼──────┼──────┼────────┼───────┼────────┼───────┼────┼────┤
│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5年2月18日│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 年6 月16日│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 年7 月11日│否      │        │
│  │級毒品  │            │            │審訴字第813 號  │              │審訴字第813 號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105年1月25日│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 年7 月28日│高雄地院105 年度│105 年8 月22日│否      │        │
│  │級毒品  │            │            │審訴字第1352號  │              │審訴字第1352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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