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24號)。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即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陳建州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60等號提起公訴之違反藥事法案件,屬同一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於民國106年8月2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惟前揭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56號案件(下稱前案)繫屬,業已於106年6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1日宣判等情,亦有前案之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24號
被 告 陳建州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
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州明知俗稱「電子菸油」內含尼古丁成分,係未經許可
不得輸入之偽藥。竟在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某不詳人士
購買約新台幣21萬元。先行利用小三通方式輸入至金門,再
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10時50分許,由大洋輪運至高雄港第
17號碼頭。為警實施卸貨監控時當場查獲732 瓶電子菸油(
每瓶30ML)。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五海岸巡防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文議於
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上開查扣732瓶之電子菸油可資佐證
,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罪。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查被告陳建州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60、2361、2362、2363、
3694、3695、3696、5259、5440、5927、5928號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皇股)審理中等情,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一人犯數罪,為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羅 水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