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石家禎李爭春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人
陳仕諺
指定辯護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2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所涉槍砲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12 號,下稱本案)為無罪答辯,並否認與共同被告沈炎龍有何共同持有槍枝之故意與行為。然該案前經本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碩垣、林青怡、黃右萱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判決沈炎龍有罪,且犯罪事實認定伊與沈炎龍共同持有扣案槍枝而為共同正犯(下稱前案),故該3 位法官日後能否對伊所為答辯為公平裁判,已足產生懷疑,足認渠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此種懷疑存有完全客觀之原因、並非僅為伊主觀判斷,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聲請迴避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就具體個案中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依影響公平法院之情節輕重區別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7、18條參照)而為規範。其中同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之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18 號判例意旨參照)。其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本質上原屬不同案件,但審判實務上為求訴訟經濟暨避免裁判歧異起見,通常由檢察官併予提起公訴而由同一法院審理。然訴訟過程偶受時空背景互異等諸多因素影響(例如部分被告因通緝未到案而不得審判),為避免延宕其他被告程序利益,遂由法院先就部分被告先行審結,但考量訴訟本屬浮動狀態,被告亦可提出或聲請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方法,從而卷存事證往往隨當事人舉證程度差異、以致各階段或有不同,故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結果為何,端視法官在個案訴訟過程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情形而定,縱令針對同案共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先予審理,客觀上仍非必然對其他被告形成預斷,自不得僅因法官參與共同被告之審判或曾接觸相關卷證,即率爾推論其心證已有預斷或欠缺中立性,亦不得徒以先前訴訟結果不利於己,即遽謂法官執行職務果有偏頗,仍須提出具體事證指明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動機或行止,且經客觀判斷屬實者,始足當之。

三、查聲請人與沈炎龍前因涉犯槍砲案件經檢察官併予提起公訴,惟聲請人屢經傳拘未獲,遂由本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洪碩垣,陪席法官各為林青怡、黃右萱)針對沈炎龍先行審結並判決有罪(即前案)之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屬實。至前案判決所載聲請人與沈炎龍共同持有扣案槍枝一節,乃前案合議庭就共同被告沈炎龍所涉案件,本於調查結果及法律確信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但與本案本質上究屬不同案件,個別被告暨被訴犯罪事實客觀上仍屬獨立存在,故前案判決結果並非當然拘束本案判決,故聲請人執此空言泛稱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容非可採。此外,前案合議庭審判長(洪碩垣)因本院內部事務分配之故,現時已未參與本案審判,則聲請人猶聲請其應迴避,亦非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未據聲請人具體釋明足認法官果有偏頗之虞,自不容其單憑主觀臆測任意聲請迴避,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9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