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世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世榮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同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侵占 │處有期徒刑貳月│103年8月20│本院105 年│105年5月6 │本院105 年│105年6月7 │ │ │ │ │,如易科罰金,│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1423號 │ │1423號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 │侵占 │處有期徒刑肆月│104年12月4│本院105 年│106年2月24│本院105 年│106年4月6 │ │ │ │ │,如易科罰金,│日 │度簡字第 │日 │度簡字第 │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4506號 │ │4506號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