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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銘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銘因犯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3條規定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均係施用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相同,且2 罪行為時間僅距1 小時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在2 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7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0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5 年4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審│106 年1 │均同左              │
│  │毒品      │柒月    │18時許        │    │訴字第1993│月5日   │                    │
├─┼─────┼────┼───────┤    │號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105 年4 月9 日│    │          │        │                    │
│  │毒品      │參月    │19時許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