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2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23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梁基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6年度執聲他字第227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梁基南(下稱異議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署97年度執字第4255號、105年度執字第6060號執行指揮書所載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遭執行檢察官以後案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為由駁回聲請。異議人認執行檢察官前揭認定顯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為駁回聲請之處分,並准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299號判決參照)。又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自應以最後舉動完成之時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前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據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97年度執字第4255號執行指揮書;復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日,褫奪公權5年,所得財物新臺幣2760萬元,發還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經最高法院於105年4月7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據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5年度執字第6060號執行指揮書,有上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異議人於106年10月12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前揭執行指揮書所載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執行檢察官認異議人所犯後案之罪105年度執字第6060號之部分犯罪日係在前案97年度執字第4255號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此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他字第2272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㈡經查,乙案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異議人接續犯藉端勒索財物罪,而予以判決,未有數罪併罰之情,又乙案之犯罪時間係93年8月30日迄98年2月間,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足見異議人該部分犯罪行為之終止日為98年2月間,其犯罪終止時間已在甲案判決確定日(即97年2月12日)之後,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至明。是檢察官以不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予以否准,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2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