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 被告
- 何佳蓉
- 被告
- 翁慶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調偵字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翁慶樑、陳献、何佳蓉(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大願院對面,排隊領取「南無地藏王菩薩聖誕濟助各級低收入戶活動」贈送之米時,因排隊插隊而起爭執後,為廟方人員所勸息。詎翁慶樑基於傷害犯意,於領完米後即民國106年9月24日10時44分許,在上址大願院旁空地,持扇子及徒手毆打陳献,而陳献及何佳蓉亦基於傷害犯意,與翁慶樑發生互毆,陳献因而受有臉部擦傷1公分、右胸腹鈍傷傷害,翁慶樑因而受有臉部擦傷、左胸部擦傷、右前臂擦傷傷害。而認被告陳献、翁慶樑、何佳蓉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献、翁慶樑、何佳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陳献、翁慶樑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