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76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信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 至24刑之宣告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肆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 至24刑之宣告欄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符,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