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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政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政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肆點陸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2月12日高市凱醫字第5132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月2日高市凱醫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於民國97年2 月4 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3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次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稱「初犯」或「5 年後再犯」,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54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4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在有偵查權之警方未發覺犯罪前,主動交付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警詢筆錄、刑事案件報告書附卷可參(見警卷第4 頁、偵卷第1 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同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理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實有不該;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 參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資料、第31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 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 ,及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驗餘淨重4.692 公克) ,其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檢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4603號
    被      告  吳政信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政信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
    2 月4 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毒偵字第541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30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4 年簡字5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105 年4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
    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
    第二級毒品而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1月27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與經武路口
    之「台灣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
    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
    於106 年11月28日0 時45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與
    樂仁路口,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4.706 公克),又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後,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政信於警詢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
├──┼───────────┼────────────┤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證明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
│    │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    │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F-106424)、台灣檢驗│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                        │
│    │12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告(檢體編號:F-106424│                        │
│    │)                    │                        │
├──┼───────────┼────────────┤
│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1.證明被告於106 年11月28│
│    │12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日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5132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非他命之事實。        │
│    │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2.佐證被告有施用甲基安非│
│    │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  他命之事實。          │
│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                        │
│    │品照片3張             │                        │
├──┼───────────┼────────────┤
│ 4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    │品案件紀錄表          │5 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吳政信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
    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7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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