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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奇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奇霖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奇霖因犯竊盜等2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2 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u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宋恩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1 月│本院107 年│107 年3 月│本院107 年│107 年4 月│
│    │          │,如易科罰金│10日      │度簡字第45│23日      │度簡字第45│24日      │
│    │          │,以新臺幣1,│          │3 號      │          │3 號      │          │
│    │          │000 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9 月│本院107 年│107 年6 月│本院107 年│107 年7 月│
│    │          │,如易科罰金│18日      │度簡字第17│6 日      │度簡字第17│10日      │
│    │          │,以新臺幣1,│          │09號      │          │09號      │          │
│    │          │000 元折算1 │          │          │          │          │          │
│    │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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