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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告
何佳蓉
被告
翁慶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調偵字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翁慶樑、陳献、何佳蓉(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市○○區○○○路0號大願院對面,排隊領取「南無地藏王菩薩聖誕濟助各級低收入戶活動」贈送之米時,因排隊插隊而起爭執後,為廟方人員所勸息。詎翁慶樑基於傷害犯意,於領完米後即民國106年9月24日10時44分許,在上址大願院旁空地,持扇子及徒手毆打陳献,而陳献及何佳蓉亦基於傷害犯意,與翁慶樑發生互毆,陳献因而受有臉部擦傷1公分、右胸腹鈍傷傷害,翁慶樑因而受有臉部擦傷、左胸部擦傷、右前臂擦傷傷害。而認被告陳献、翁慶樑、何佳蓉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献、翁慶樑、何佳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陳献、翁慶樑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3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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