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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0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2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政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宇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1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屏東地院107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己貪念,侵占告訴人交付之現金用以償還私人債務,損害他人權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侵占現金數額、迄未賠償告訴人,及其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現金即犯罪所得3萬元,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6711號
    被      告  陳政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宇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
    國107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民國
    107年7月4日11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受歐簡金蘭委託代為存款新台幣(下同)3萬元至其郵
    局帳戶,詎陳政宇收取歐簡金蘭交付之3萬元現金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將上開現金
    侵占入己,均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
二、案經歐簡金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陳政宇偵訊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歐簡金蘭於偵訊時具結之證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又被告前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7年5月9日執
    行完畢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在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0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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