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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宇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宇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宇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相同等犯罪情狀、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等一切情狀。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 │本院108年度簡 │108年4│本院108年度簡 │108年5│
│  │害防制│3月,如 │11月7 │字第290號     │月8日 │字第290號     │月28日│
│  │條例  │易科罰金│日上午│              │      │              │      │
│  │      │,以新臺│某時  │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 │高雄高分院108 │108年 │高雄高分院108 │108年 │
│  │害防制│1年6月  │11月8 │年度上訴字第  │8月26 │年度上訴字第  │9月17 │
│  │條例  │        │日    │873號         │日    │873號         │日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5│本院109年度原 │109年6│本院109年度原 │109年7│
│3 │害防制│1年7月  │月3日 │訴字第5號     │月17日│訴字第5號     │月21日│
│  │條例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