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宇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宇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宇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相同等犯罪情狀、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等一切情狀。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 │本院108年度簡 │108年4│本院108年度簡 │108年5│ │ │害防制│3月,如 │11月7 │字第290號 │月8日 │字第290號 │月28日│ │ │條例 │易科罰金│日上午│ │ │ │ │ │ │ │,以新臺│某時 │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 │高雄高分院108 │108年 │高雄高分院108 │108年 │ │ │害防制│1年6月 │11月8 │年度上訴字第 │8月26 │年度上訴字第 │9月17 │ │ │條例 │ │日 │873號 │日 │873號 │日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5│本院109年度原 │109年6│本院109年度原 │109年7│ │3 │害防制│1年7月 │月3日 │訴字第5號 │月17日│訴字第5號 │月21日│ │ │條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