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瑞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瑞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瑞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王瑞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 、4 、1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附表編號1 、3 、5 至10、11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12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佐(參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551 號卷附受刑人聲請書),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亦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6罪,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前以107 年度訴字第791 號、108 年度訴字第17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12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12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9 年)以上,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2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準此,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意旨,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109聲816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 │ │ │ │ │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 ├─┼──┼─────┼────┼─────┼────┼─────┼────┤ │1 │毒品│有期徒刑7 │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 │ │危害│月 │8日或9日│方法院108 │26日 │方法院108 │26日 │ │ │防制│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 │ │第201號 │ │第201號 │ │ ├─┼──┼─────┼────┼─────┼────┼─────┼────┤ │2 │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臺灣高雄地│108年4月│ │ │危害│月,如易科│8日或9日│方法院108 │26日 │方法院108 │26日 │ │ │防制│罰金,以新│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臺幣1000元│ │第201號 │ │第201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3 │毒品│有期徒刑7 │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8年5月│臺灣高雄地│108年5月│ │ │危害│月 │23日 │方法院108 │31日 │方法院108 │31日 │ │ │防制│ │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 │ │第286號 │ │第286號 │ │ ├─┼──┼─────┼────┼─────┼────┼─────┼────┤ │4 │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8年5月│臺灣高雄地│108年5月│ │ │危害│月,如易科│23日 │方法院108 │31日 │方法院108 │31日 │ │ │防制│罰金,以新│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臺幣1000元│ │第286號 │ │第286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5 │毒品│有期徒刑8 │107年3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6月 │1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 │ │ │176號 │ │176號 │ │ ├─┼──┼─────┼────┼─────┼────┼─────┼────┤ │6 │毒品│有期徒刑9 │107年3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 │1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 │ │ │176號 │ │176號 │ │ ├─┼──┼─────┼────┼─────┼────┼─────┼────┤ │7 │毒品│有期徒刑8 │107年4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6月 │27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 │ │ │176號 │ │176號 │ │ ├─┼──┼─────┼────┼─────┼────┼─────┼────┤ │8 │毒品│有期徒刑8 │107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6月 │3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第176 │ │年度第176 │ │ │ │ │ │ │號 │ │號 │ │ ├─┼──┼─────┼────┼─────┼────┼─────┼────┤ │9 │毒品│有期徒刑8 │107年7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2月 │18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 │ │ │176號 │ │176號 │ │ ├─┼──┼─────┼────┼─────┼────┼─────┼────┤ │10│毒品│有期徒刑8 │107年7月│臺灣雲林地│108年6月│臺灣雲林地│108年7月│ │ │危害│年 │20日 │方法院107 │17日 │方法院107 │5日 │ │ │防制│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條例│ │ │791號及108│ │791號及108│ │ │ │ │ │ │年度訴字第│ │年度訴字第│ │ │ │ │ │ │176號 │ │176號 │ │ ├─┼──┼─────┼────┼─────┼────┼─────┼────┤ │11│毒品│有期徒刑7 │107年8月│臺灣高雄地│108年6月│臺灣高雄地│108年6月│ │ │危害│月 │21日至22│方法院108 │28日 │方法院108 │28日 │ │ │防制│ │日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 │ │第402號 │ │第402號 │ │ ├─┼──┼─────┼────┼─────┼────┼─────┼────┤ │12│毒品│有期徒刑3 │107年8月│臺灣高雄地│108年6月│臺灣高雄地│108年6月│ │ │危害│月,如易科│21日至22│方法院108 │28日 │方法院108 │28日 │ │ │防制│罰金,以新│日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 │ │條例│臺幣1000元│ │第402號 │ │第402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備│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791號及108年度│ │註│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