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1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金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為「訊據被告張金成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金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共2 罪)、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該案嗣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惟依前揭決議意旨,上開案件既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影響業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物品部分已查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警卷第21、33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零錢包1 個(含平安符1 個、紀念紅包1 個),已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被告所竊取之現金500 元為其犯罪所得,雖告訴人於和解書中應允被告無庸賠償等語(見警卷第33頁),然為徹底剝奪犯罪所得,此部分既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197號
被 告 張金成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金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2月26日5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徒手
竊取000放置機車置物箱內之零錢包1個(含現金新臺幣50
0元、平安符1個、紀念紅包1個)得手離去。嗣000發覺
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金成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
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張金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芝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