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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蕙芳陳銘珠李昆南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勤翰
選任辯護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753號、第22381號、第2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勤翰被訴如附表編號4即被害人邱信霖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勤翰明知並無名牌精品可供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編號4之被害人邱信霖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陳勤翰則以附表備註之方式取得款項(附表編號1至3、5、6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嗣邱信霖遲未收受購買之商品而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勤翰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審判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1.被告陳勤翰上開被訴詐欺邱信霖財物之部分,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10年12月21日繫屬本院(即本件,下稱後案),此觀卷附同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之內容可明。

2.惟被告被訴上開部分,業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第6906號詐欺案件,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10年11月24日即繫屬於該院(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477號,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佐。觀諸被告前案、後案之被訴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詐欺過程、犯罪所得等犯罪事實均為一致,顯為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不同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且前案既繫屬在先,而後案繫屬在後,則本院就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因起訴在後,自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唐佩玲 陳勤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陳勤翰」之帳號於「伊果國外精品代購」社團張貼販售YSL黑色短夾之文章,致唐佩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18日14時26分  7,000元  陳姿琁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勤翰提供陳姿琁左列帳號與唐佩玲、黃靖媃及陳瑋琦,供渠等匯入款項,再委請陳姿琁提領款項後交付與陳勤翰。 2 告訴人 黃靖媃 陳勤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奈妡」之帳號於「伊果國外精品代購」社團張貼販售LV皮色之文章,致黃靖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19日23時56分許  12,000元    3 告訴人 陳瑋琦  陳勤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奈妡」之帳號於「伊果國外精品代購」社團張貼販售皮夾之文章,致陳瑋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20日19時59分 6,060元   4 告訴人 邱信霖 陳勤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奈妡」之帳號於社團張貼販售手機之文章,致邱信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日13時17分 18,200元 陳曉柔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勤翰提供陳曉柔左列帳號與邱信霖,供邱信霖匯入款項,再委請陳曉柔提領款項後交付與陳勤翰。 5 告訴人 陳韋佑 陳勤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奈妡」之帳號於社團「Apple交易網二手買賣社團」張貼販售手機之文章,致陳韋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4日6時35分 17,000元 黃宇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宇慶所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陳勤翰提供黃宇慶左列帳號與陳韋佑,供陳韋佑匯入款項,再委請黃宇慶提領款項後交付與陳勤翰。 6 告訴人 李淑綾 李淑綾於FACEBOOK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發布文章徵求LV長夾,陳勤翰以暱稱「奈妡」之帳號向李淑綾佯稱出售長夾,致李淑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2日0時許  9,500元 楊振維所申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陳勤翰提供楊振維左列帳號與李淑綾,供李淑綾匯入款項用以支付陳勤翰向楊振維購買之遊戲點數款項。 2.嗣因楊振維因故不收取此筆款項欲退款與陳勤翰,陳勤翰即另行提供友人黃永豐帳戶供楊振維匯款(陳勤翰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另案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4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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