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蕙芳陳銘珠李昆南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勤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勤翰明知無手機可供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前某日,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奈妡」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並在他人購買Iphone手機之臉書文章下留言回復,表示有手機可供販賣云云,致林柏宇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4日18時5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不知情友人黃宇慶(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由黃宇慶提領一空,並依指示轉交陳勤翰,嗣因林柏宇遲未收受購買之商品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勤翰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可知檢察官追加起訴,必須於本案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其程序即屬於法不合。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陳勤翰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753號、第22381號、第22880號),由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43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而追加起訴被告之前揭犯行,於111年4月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3月25日宣判,有本院判決書、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審易卷第55至63、65頁)。從而,檢察官未及於前案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4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