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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榮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昌因先後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榮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備│
│號│      │          │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註│
│  │      │          │      │          │期    │          │期    │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2 │109年 │本院109年 │109年 │本院109年 │110年1│編│
│  │全駕駛│月,如易科│10月5 │度交簡字第│11月26│度交簡字第│月12日│號│
│  │致交通│罰金,以新│日    │2923號    │日    │2923號    │      │1 │
│  │危險  │臺幣1千元 │      │          │      │          │      │已│
│  │      │折算1日   │      │          │      │          │      │執│
├─┼───┼─────┼───┼─────┼───┼─────┼───┤畢│
│2 │不能安│有期徒刑3 │109年 │本院109年 │110年 │本院109年 │110年 │  │
│  │全駕駛│月,如易科│11月10│度交簡字第│1月11 │度交簡字第│2月23 │  │
│  │致交通│罰金,以新│日    │3574號    │日    │3574號    │日    │  │
│  │危險  │臺幣1千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