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榮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昌因先後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榮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備│ │號│ │ │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註│ │ │ │ │ │ │期 │ │期 │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2 │109年 │本院109年 │109年 │本院109年 │110年1│編│ │ │全駕駛│月,如易科│10月5 │度交簡字第│11月26│度交簡字第│月12日│號│ │ │致交通│罰金,以新│日 │2923號 │日 │2923號 │ │1 │ │ │危險 │臺幣1千元 │ │ │ │ │ │已│ │ │ │折算1日 │ │ │ │ │ │執│ ├─┼───┼─────┼───┼─────┼───┼─────┼───┤畢│ │2 │不能安│有期徒刑3 │109年 │本院109年 │110年 │本院109年 │110年 │ │ │ │全駕駛│月,如易科│11月10│度交簡字第│1月11 │度交簡字第│2月23 │ │ │ │致交通│罰金,以新│日 │3574號 │日 │3574號 │日 │ │ │ │危險 │臺幣1千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