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6號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智勝
- 被告
- 李柏諺
- 被告
- 陳彥瓏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廖傑驊律師
- 被告
- 劉冠澄
沈博勛
謝耀天
王志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檢附之附表三編號4、5「提領時間及金額」欄位關於「於108年12月19日20時2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8年12月22日20時13分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5「提領時間及金額」欄位關於「於108年12月19日20時20分許」之記載,經對比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顯係「於108年12月22日20時13分許」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