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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宜穎

上訴人
被告
王明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749、28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且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正本製作完成後即向上訴人即被告王明道(下稱上訴人)之戶籍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送達,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可稽,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8日,起算20日上訴不變期間及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至112年5月22日屆滿。惟查,上訴人於112年5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戳為證,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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