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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姚億燦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簡彥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行「民國111年2月14日14時5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2月24日14時55分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行關於採尿送驗時間「民國111年2月14日14時55分許」之記載,係「民國111年2月24日14時55分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7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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