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明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749、28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且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正本製作完成後即向上訴人即被告王明道(下稱上訴人)之戶籍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送達,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可稽,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8日,起算20日上訴不變期間及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至112年5月22日屆滿。惟查,上訴人於112年5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戳為證,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說明,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