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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芸珮莊維澤李爭春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凱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174號、第11291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簡易案件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2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凱瑞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吳凱瑞於民國110年7月28日12時51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凱瑞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方式詐騙告訴人張娟禎,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吳凱瑞中信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各有明定。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先例參照)。

三、查被告吳凱瑞如聲請意旨所載於110年7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用以詐欺告訴人張娟禎詐騙款項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374號、第25066號、第28017號、第29458號、第29677號、第34036號案件提起公訴(告訴人張娟禎列於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載之附表一編號5,且關於匯款時間年份誤載為109年,而應為110年,併予指明),於110年12月23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中等情(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等附卷可稽,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 年6 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高雄地檢署111年6月13日雄檢信淡111偵10174字第1119043734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是本院自屬繫屬在後之法院,又本件與前案之基本犯罪事實相同,核屬同一案件。準此,本件被告吳凱瑞被訴之犯罪事實既早經起訴在案,公訴人仍就同一犯罪事實重行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就被告吳凱瑞所為如聲請意旨所載之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吳凱瑞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用以詐欺告訴人張介綸詐騙款項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部分,本院另行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25號審結。

五、另被告郭宏賓被訴於110年8月9日10時20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詐欺集團成員訛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匯款至郭宏賓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部分,本院業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8號公訴不受理在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實施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張介綸 告訴人張介綸於110年6月25日14時58分許,與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耀揚投資顧問公司」之人互加LINE好友,並加入其介紹之LINE暱稱「中正國際」股市投資社群後,佯稱: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後,由對方將款項轉入投資平台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8日12時51分許,以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匯款跨行轉帳15萬元至被告吳凱瑞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291號 2 張娟禎 告訴人張娟禎於110年6月24日16時42分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耀揚投顧工作室劉子瑄」之人互加LINE好友聯繫,「耀揚投顧工作室劉子瑄」向告訴人佯稱:「中正國際」股市投資社群後,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9日某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以以臨櫃匯款方式,跨行匯款10萬元至被告吳凱瑞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291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實施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秦偉堯 告訴人秦偉堯於110年6月3日某時許,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張紫萱」之人互加好友,並加入其介紹之LINE暱稱「中正國際」股市投資社群後,佯稱:可教導操作網路投資平台,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8月9日10時2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跨行匯款14萬元至被告郭宏賓中信銀行帳戶內。 ⑵110年8月11日9時28分許,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4萬2350元至被告郭宏賓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1291號 2 鍾蕬謙 告訴人鍾蕬謙於110年4月間,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曉琪」之人互加好友,並加入其介紹之LINE暱稱「中正國際」股市投資社群後,佯稱:該平台可申購新股,有特權可買漲停板之股票,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9日11時43分許,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跨行轉帳50萬元至被告郭宏賓中信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017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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