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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賴建旭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偉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偉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偉傑(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違犯同本案罪名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告訴人陳宛辛停放於路邊之自用小客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及社會信任,並造成告訴人使用上之不便,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所竊得之自用小客車1部,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自陳欲代步使用之犯罪動機、持自備鑰匙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種類為自用小客車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件被告竊得之自用小客車1部為其犯罪所得,惟既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犯案用之自備鑰匙1把,未據扣案,且本院審酌該等物品尚屬日常生活可得之物,並非專供竊盜之特殊器具,難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378號
  被   告 洪偉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偉傑於民國111年5月14日0時38分許,駕駛向友人洪佳佑
    之友人陳儀得借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
    雄市小港區學府路與學成一街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持自備之鑰匙竊取陳宛辛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手後作為代步工具,再駕駛該車
    搭載陳儀得到現場,由陳儀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離開。嗣陳宛辛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
    線查獲上情,警於111年5月20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路○○○○○○○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查獲時車牌遭卸
    下放置在車內後座,已發還陳宛辛)。
二、案經陳宛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偉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洪佳佑、陳儀得,及告訴人陳宛辛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8張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7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