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姚億燦

原告
謝慶良
被告
李宜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救濟期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係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