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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立綸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天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天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柯天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故屬裁量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聲字卷附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8均為販賣毒品、編號9至11則為施用毒品,其販賣毒品犯行集中在民國109年6至7月間、施用毒品犯行集中在110年12月至111年3月間,而附表編號1、9之不能安全駕駛及施用毒品犯行係同時為警查獲,顯示其係於施用毒品、飲用酒類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彰顯之遵法意識低落,暨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年3 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交簡字第1033號 111 年4 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交簡字第1033號 111 年6 月11日 橋頭地檢 111 年度 執字第2733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109 年6 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 111 年4  月7 日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 111 年9  月29日 高雄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7560號 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確定。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109 年7 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109 年6 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109 年7 月7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109 年7 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9 年6 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9 年7 月9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1 年3  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訴字第256 號 111 年7  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訴字第256 號 111 年8  月31日 橋頭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4587號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年1  月21日17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237號 111 年9  月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237號 111 年10 月20日 高雄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7863號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 年12月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834號 111 年9  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834號 111 年10 月24日 高雄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800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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