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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書瑜黃偉竣蔡有亮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03號、111年度偵字第17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德正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3詐欺被害人邱文晨部分免訴。

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3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正明知其並無線上遊戲虛擬寶物、遊戲幣、遊戲帳號等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方式私訊被害人邱文晨要販售網路遊戲「天堂W」遊戲貨幣「鑽石」訊息,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交易上述物品,邱文晨依指示,前往統一超商透過8591交易平台產生代碼繳費至不知情三方賣家莊尚儒帳戶內,嗣因邱文晨未收到上開「天堂W」遊戲貨幣「鑽石」,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三、經查,被告被訴於111年2月2日15時前某時,以器材連接網際網路刊登販售「天堂W」鑽石不實廣告,被害人陳彥合見該廣告便以通訊軟體LINE私訊方式聯繫被告,雙方談妥以6,000元交易1萬3800顆「天堂W」鑽石,陳彥合受騙至7-11代碼繳費至不知情第三方賣家莊尚儒使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香蘭),被告則取得賣家莊尚儒交付之1萬3800顆「天堂W」鑽石等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審理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12年8月2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等情,有前案確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證人邱文晨及陳彥合均於警詢中證稱:當時係邱文晨向陳彥合借用8591交易平台帳號與被告交易等語(警六卷第323至325頁,併警影卷第395至397頁),堪認起訴書附表編號23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就犯罪時地、被告詐欺手段、被告指定之付款方式、與被害人達成之合意均相同,二者雖就被害人認定不同,然此係因前案確定判決未審究邱文晨因沒有8591平台帳號而向陳彥合借用帳號交易,真正受有財產損害之邱文晨方為被害人所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實為實體判決。準此,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為同一案件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蔡有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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