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嘉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嘉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田嘉榮雖對本案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到本院提起上訴,有其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惟其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