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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英奇何一宏謝昀哲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嘉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嘉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田嘉榮雖對本案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到本院提起上訴,有其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惟其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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