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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6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宜穎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啓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7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啓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洗衣球共拾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楊啓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新鎮超市」前,以將「衣架鐵絲」自選物販賣機取物口伸入機台內翻動、勾取,使商品掉入取物口之方式,竊取蕭正祺所有、放置在選物販賣機內之洗衣球共計12盒(既未遂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嗣經蕭正祺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啓隆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正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前後6次竊盜既遂及5次竊盜未遂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竊盜既遂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併考量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洗衣球共12盒,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業遭被告使用完畢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明確(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75號卷第47頁),惟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竊得之商品 既遂或未遂 1 111年11月6日0時14分許 洗衣球2盒 既遂 2 11月13日0時42分許 洗衣球4盒 既遂 3 11月21日1時4分許 未成功 未遂 4 12月4日1時23分許 未成功 未遂 5 12月7日0時31分許 洗衣球1盒 既遂 6 12月9日0時21分許 未成功 未遂 7 12月10日0時3分許 未成功 未遂 8 12月13日0時44分許 未成功 未遂 9 12月14日1時14分許 洗衣球2盒 既遂 10 12月17日5時48分許 洗衣球2盒 既遂 11 12月19日4時28分許 洗衣球1盒 既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6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