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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珊秀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漢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經法院判決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本院於110年4月12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並於111 年5月18日確定;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易字第95號判決,並於111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則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少易字第1號判決,並於112年4月7日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非本院,是檢察官應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就罰金刑定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珊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0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5月18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5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 ,併科罰金部分,曾經原判決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5號 111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5號 111年11月23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 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部分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22日至110年1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侵占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9月至同年12月間某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易字第1號 112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易字第1號 112年4月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6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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