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71號、112年度執緝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岳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岳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詐欺等共1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1年2月8日,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並不影響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而已。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在案,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3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4年6月)。準此,本院審酌上情,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質類型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10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幫助洗錢等案件,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110年3月5日至111年1月3日止,其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犯罪期間集中在110年12月7日(共4罪)、12月19日(共2罪)、12月26日(共5罪),以及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暨受刑人就附表編號5至7所示犯行尚賠償該等編號所示告訴人各25,000、25,000、10600元,其餘編號2至4、8至13所示均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兼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80號 110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80號 111年2月8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9月13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111年9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2月1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2月16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2月16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111年12月16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2月30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2月30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2月3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2月30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111年12月30日 13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7日至111年1月3日間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86號 111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86號 112年1月4日 備註: 1.編號1 部分,已執畢。 2.編號2、3 部分,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3.編號4 至7 部分,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4.編號8 至12部分,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