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9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囿桔
選任辯護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囿桔被訴詐欺陳冠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囿桔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3月間加入由暱稱「雷探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組成,具有牟利性,持續性詐欺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集團(下稱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內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為詐欺行為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2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冠志,謊稱其網路賣場資料設定有誤,若不依指示重新設定,買家將無法出價交易云云,致陳冠志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當日19時14分匯款2次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計10萬元,約定由蔣囿桔持「雷探長」所提供之提款卡,於3月2日19時19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高雄前鋒郵局提領款項,以便從中獲與百分之1的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陳冠志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2890號等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2年7月27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6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詐欺陳冠志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附表編號4)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2年10月30日,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7日雄檢信珍112偵27533字第1129085885號函上收案戳章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同一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而本案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本院自不得就與前案同一案件之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是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59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