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6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宗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83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宗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宗訓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起至同年6月21日晚間9時為警查獲時之間,於高雄市內不詳地點,陸續向不知名之友人取得內含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計57包而持有之。嗣於111年6月21日晚間9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居所內,因另案為警持本院核發之索票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宗訓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6月21日21時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且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詳附表所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⒉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含第二、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而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竟率爾持有含有第二、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且所持有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少,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附表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業如上述,是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附表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毒品咖啡包11包(現場編號3)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39.77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11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1.59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2 毒品咖啡包6包(現場編號4)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21.56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6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1.7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3 毒品咖啡包8包(現場編號5)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28.26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8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1.1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4 毒品咖啡包2包(現場編號6)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5.92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17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5 毒品咖啡包2包(現場編號7)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10.17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1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6 毒品咖啡包2包(現場編號8)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7.66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3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7 毒品咖啡包14包(現場編號9)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18.36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14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1.8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8 毒品咖啡包4包(現場編號10) 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13.27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⒉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驗前淨重共計11.44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該醫院112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 9 毒品咖啡包4包(現場編號11)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8.76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4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26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10 毒品咖啡包2包(現場編號12)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7.53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純度約5%,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37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 11 毒品咖啡包2包(現場編號13)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驗前總淨重共計5.19公克,抽驗其中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推估左列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共計0.25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9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8801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6至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