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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莉喬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銘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銘陽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銘陽因犯藥事法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犯,雖各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年+10月=2年10月)。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轉讓禁藥或共同轉讓禁藥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態樣皆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友人或親屬,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7月2日至同年8月9日間,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所生危害、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總體情狀,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書面陳述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16日 109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79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1日 109年7月2日 109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79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罪          名  共同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9日 109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46、2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9日 111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79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80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7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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