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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力揚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台鳳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而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9所示之9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件所示之刑,並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1至8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確定),有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意旨雖就附件編號9部分聲請與附件編號1至8部分合併更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附件編號9犯行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19日,係在最先確定判決即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的判決確定日110年6月23日之後,不符前揭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檢察官聲請受刑人胡台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9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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