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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川傑黃則瑜蔡培彥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有成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有成犯護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有成預見將中華民國護照交付他人,極可能遭人冒名使用,竟基於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7日以後至107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之「陳有成之護照」交付給臉書暱稱為「張立誠」之友人,而容任「張立誠」違法使用該護照。嗣因歐洲移民官發現有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8年3月6日某時許,在西班牙馬略卡島帕爾馬機場,持姓名「CHEN,YU-CHENG」、護照號碼「0000000000」、「出生日期26 JAN1993」、非陳有成本人照片之變造護照,欲搭乘易捷航空U28622號班機偷渡前往英國倫敦格域機場期間遭到查獲,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被告陳有成(下稱被告)及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審訴卷第59頁),抑或被告人及檢察官知有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訴字卷第58頁),並有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科員蔡慧如111年08月16日勘驗報告書(警卷第11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警卷第13頁至第14頁)、英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移民官提供自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在歐洲發現使用我國護照偷渡之名單、變造護照(警卷第19頁至第30頁)、國人護照資料查詢結果(警卷第15頁)、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警卷第17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6日電話紀錄單(偵卷第47頁)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護照條例第31條第1款之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護照乃重要旅行文件,為我國人民進出他國時證明國籍及身分之必要文書,除自行持用外幾無其他合法用途,竟仍交付自己之護照與他人,容任他人用以作為不法用途,此舉不但影響外國對我國護照能否獲得妥善使用之判斷,並進而妨害我國與外國往來交流,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衡以被告除本件外,尚有其他刑案前科之素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以及被告犯本件時之年齡、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在本院自陳之學經歷、經濟及家庭狀況(基於個人隱私,資料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護照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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