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志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1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胞弟,渠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民國112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甲○○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居所內,因兒童照顧問題,與乙○○發生爭吵。詎被告甲○○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因而受有頭皮血腫、右耳鈍傷、右肩擦挫傷、右手擦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乙○○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見簡字卷第51至52、6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