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文豐(原名郭文楓)
具 保 人 涂芷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47號、112年度偵字第6803號、第7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芷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文豐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647號卷第143、181頁)。又被告郭文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3年4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而本院業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涂芷綾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督同被告郭文豐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回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郭文豐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