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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何一宏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强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志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年9月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4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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