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淑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淑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按: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因關於最後事實審等欄位記載有誤【關於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等內容則無變動】,而經檢察官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受刑人所犯共12罪均與毒品案件有關,包含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等情,其中附表編號6至8所示犯行之販毒金額分別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其餘另有數次販毒金額逾萬元,且其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可見被告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不輕,且反覆為相類之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情形甚鉅,兼衡被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10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112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號 112年11月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97號 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10年1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97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10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97號 4 藥事法 有期徒刑柒月 110年1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97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伍年參月 111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112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112年11月15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09號 (113年度執字第5709號宣告刑5年2月部分,另聲請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陸年肆月 111年1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捌年拾月 111年3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80號、第881號、第882號、第883號 113年1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80號、第881號、第882號、第883號 113年2月28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36號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拾貳年 111年2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年 11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9號 113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9號 113年5月15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72號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年 111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0年1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藥事法 有期徒刑伍月 110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