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淑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淑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考量受刑人所犯所犯共14罪均與毒品案件有關,包含販賣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情,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109年11月至000年0月間,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不輕,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嚴重,及其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兼衡附表各該裁判之宣告總刑期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結果,及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年6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號 110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號 110年6月3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01號 ⑴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確定。 ⑵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確定。 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嗣經駁回抗告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年6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年6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09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9年6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09年6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09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 111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7號 111年8月10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94號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09年11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9年11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9年11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9年12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10年1月2日至同年1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0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112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第737號、第738號、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112年11月15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