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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貞瑩陳薇芳粟威穆

聲請人
聲請人
義務辯護人 蘇昱銘律師
被告
林崇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70號),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崇宇既主動投案,復坦承犯行,不致畏罪逃匿;又其出境時間距今已久,已無潛逃出境能力,並無羈押原因。

㈡被告僅依指示領貨,情節輕微,得以具保、限住並至派出所簽到方式替代羈押,而無羈押必要。

二、相關說明:

㈠按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復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該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虞逃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處分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羈押3月。合先敘明。

㈡被告涉犯重罪且犯嫌重大:訊據被告坦認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罪,核與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法務部調查局113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503070號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偵一卷第319至320頁)相符,足認其犯嫌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㈢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虞逃:

1.被告自承自112年6月起,至為警查獲之113年1月26日止,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780元投宿汽車旅館,而未住戶籍地(偵一卷第259頁)。

2.被告於110、112年間,曾因案3次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7頁)。

3.被告前有2次出境紀錄,滯留時間各為20餘日及近10日等端,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足參(本院卷第73頁)。雖各該時間距今非短,惟前述汽車旅館住宿費用,共計427,200元【計算式:112年6月至12月共214日,113年1月為26日;1,780*(214+26)=427,200】,被告既稱係向親友借得或生意利潤(偵一卷第43、259頁),足徵其具相當經濟能力,則其比照先前出境經驗而滯外不歸,衡情顯非無可能。

4.綜上,被告於案發前,既長期無一定之住居所,近期亦曾數度遭通緝,復有相當之經濟能力、經驗得潛逃出境,核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虞逃。

5.至聲請意旨認被告係主動投案,不致畏罪逃匿云云。惟依卷附拘票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偵一卷第54、119、123頁),同案被告詹銘元係於113年1月26日19時39分經警拘獲,並於同日21時20分至21分間,先向被告稱「我全擔你出來說你只是人頭」、「保你沒事」,繼於21時24分、21時52分2度語音通話;被告則於同日22時37分至鹽埕分局為警拘捕。堪信被告乃因聽信詹銘元可為其脫罪,始被動向警投案,能否謂其已無畏罪逃亡可能?實饒堪研求。聲請意旨所言,顯屬誤會。

㈣被告坦認客觀事實及案件審結,對其有無虞逃不生影響: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本件事證固已調查完畢,並辯論終結,定113年9月13日宣判,惟案件既未確定,仍難排除被告為規避重刑,而逃亡隱匿,自仍具逃亡之高度可能;再本件尚有事實足認被告虞逃,亦如前述。

㈤羈押必要性之說明:

1.依系爭鑑定書,本件驗得第四級毒品淨重43.795公斤、純質淨重31.2784公斤,數量甚鉅。倘經流入市面,除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外,更將使施用毒品者為滿足毒癮,不惜鋌而走險,衍生家庭、社會問題,犯罪情節非微。

2.經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採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向警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擔保其所犯重罪逃亡可能,非予羈押,不足確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核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前揭具保等手段代替。

四、綜上,被告既具重罪之重嫌,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虞逃,並有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4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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