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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9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献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6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3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黃献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香菸壹包及打火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献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献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復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所竊財物種類與價值,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本件被告竊取之香菸1包及打火機1支,均屬其本案犯罪所得財物,且迄今未返還告訴人,復無證據佐證已由他人取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675號
  被   告 黃献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献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14日14時3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旁騎樓
    ,徒手竊取林育霖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前置物箱之香菸1包、打火機1支(價值合計新臺幣165元)
    ,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林育霖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錄影資料,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林育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献龍於警詢之供述 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當時經過扶著機車而已,我沒有拿云云。 2 告訴人林育霖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2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就上
    開犯罪事實所竊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99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