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致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詠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詠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詠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8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初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1月3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竊盜罪,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罪質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並於114年3月24日對受刑人為囑託送達,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法院暨案號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2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885號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月3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97號 2 竊盜罪 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29日     3 竊盜罪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29日     4 竊盜罪 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8月27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477號 113年12月2日 114年1月4日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2號 5 竊盜罪 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9月2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22號 113年12月19日 114年2月5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6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