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鴻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世鴻(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並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112年1月31日)前所犯。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4、5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佐。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㈡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之裁定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之總和(計算式:1年4月+5年5月=6年9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為竊盜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犯罪期間為111年5月至10月間,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兼衡各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及受刑人在意見陳述書及上述調查表內表示希望法院依法處理、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3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 111年12月22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1.編號1至5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高雄地檢113年執更字第791號 2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5號 112年5月31日 同左 112年7月5日 3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0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 112年12月6日 同左 113年1月10日 4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8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 112年12月6日 同左 113年1月10日 5 共同犯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9日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 112年12月6日 同左 113年1月10日 6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111年10月17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4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執字第94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