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施君蓉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裕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裕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裕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民國114年6月25日)前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高雄高分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1年9月內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即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罰金之總和(即罰金16萬5000元),並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編號1至11、編號12至13)所示罰金加計之總和10萬5000元之範圍內。

㈢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整體犯罪情節及應刑罰性,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1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8號 114年5月27日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8號 114年6月25日 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9日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 114年10月15日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4號 114年10月15日 編號12、13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3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18日至112年5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5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