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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七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七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一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武士刀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分別因偽造貨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七月確定,二案併合執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入監執行,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應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假釋期滿,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假釋期滿,而於假釋期間竟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八年八月下旬某日在高雄縣茄定鄉興達港旁,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之代價,向某不詳店名之商家購得武士刀一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之,隨後攜回其高雄縣美濃鎮○○街四0號住處,嗣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一時二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武士刀一支。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以三千五百元代價購得該支刀械,並將之藏放於住處為警查獲之事實不諱,惟辯稱:商家告知該刀械是排灣族開山刀,伊並不知情該刀械是武士刀云云。經查:扣案之刀械確係被告於右揭時地以三千五百元代價購得並將之藏放於住處為警查獲等情,已據被告迭於警訊及偵審中供認不諱,並有逕行搜索結果報告書、搜索扣押證明書各一份在卷為憑,且前開刀械經送請高雄縣警察局鑑驗,驗出該刀械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查禁之武士刀無訛,有上開警察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高警保民字第七三0七八號函一份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二十二頁),復有武士刀一支扣押可資佐證,被告所辯前開情詞,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武士刀係屬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刀械。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之行為,係犯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按二以上徒刑併合執行時,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及假釋期間均應合併計算,其期間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是否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其於執行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後五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應論以累犯。(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曾於八十五年間分別因偽造貨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七月確定,二案併合執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入監執行,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應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假釋期滿乙情,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在假釋期滿前,上述二徒刑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是以被告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自不能論以累犯。公訴人疏未注意及此,遽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而認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實有誤會,合此敘明。審酌被告前揭素行,於假釋期間仍不知反省,再犯本罪,及被告未經許持有前揭刀械,均藏放於家中,所生危害並非重大,犯後態度良好頗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押之武士刀一支,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 三 友

書記官 盧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七四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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