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條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